理财师服务协议


欢迎阅读杭州金客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金客科技)现就甲方通过金客科技向乙方提供服务的相关事宜,经双方协商,特签署本协议。

第1条双方同意,甲方通过其合法持有的金客科技向乙方提供服务,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提供的服务。

第2条甲方通过金客科技向乙方提供发布、接收理财信息和管理乙方客户信息的服务。除金客科技明示需要收费的项目外,甲方均免费向乙方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认购理财产品、存储基本理财信息。

第3条关于信息发布

3.1乙方通过金客科技发布的理财产品项目信息如用于经其认证的注册用户(以下简称“乙方认证用户”)自行销售,则乙方自行负责审核理财产品信息,自行完成乙方认证用户费用结算工作。

3.2乙方通过金客科技发布的理财产品项目信息如面向在金客科技注册的所有第三方机构,则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相应的项目信息和项目详细资料,经甲方审核后方可上线。

第4条乙方发布信息属第3.2条的情形,双方将遵守如下约定

4.1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基本信息、融资方信息及基本证照、融资用途、项目尽职调查报告等,甲方有权对项目进行审核,如审核未通过,则甲方有权不予发布相关项目信息。

4.2乙方如需公开发布项目信息前,须与甲方另行签署服务协议。

4.3如甲方接到其他第三方机构、乙方认证用户对乙方的投诉,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调查,并接受甲方作出的相应处理结果。该等结果对于乙方、其他第三方机构和乙方认证用户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第5条如乙方销售通过金客科技进行公开发行的产品,则产品信息发布方应与乙方按照公开的产品发行方案进行费用结算。乙方指定的费用结算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收款人

银行账号:

开户行名称:

第6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负责金客科技的基本维护和运营,制定、修改金客科技相应的制度。

6.2甲方承担维护和运营金客科技的费用。

6.3甲方为乙方使用金客科技提供必要的电话、网络咨询支持。

6.4甲方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乙方及其客户的资料。

第7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7.1乙方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政策、金客科技的各项制度,乙方应督促乙方认证用户认真学习甲方的相关制度,并遵守相关的制度。乙方同意乙方认证用户的行为均为职务行为,行为的后果由乙方承担。乙方同意如甲方所发布的各项制度发生变更,则以甲方公布的最新的制度为准。

7.2乙方不得进行反向工程、反向汇编、反向编译,不得将图片或软件数据取出使用,也不得进行任何违法违规行为。未经甲方许可,任何个人或组织不得将金客科技用于商业用途。

7.3乙方须如实描述并确保其提供的信息是真实、合法、有效、完整的。如实描述是指乙方在金客科技平台上,应对其发布的理财产品信息的基本信息、收益等必须说明的内容进行真实、合法、完整的描述,并应如实提示理财产品风险。

7.4乙方承诺不通过金客科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发布其他涉嫌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的信息。

7.5发布信息遵守金客科技不时发布的各制度。

第8条免责条款

8.1在任何情况下,甲方及其股东、雇员不以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方式对金客科技所展示的理财产品投资而产生的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损失、利润损失等;如金客科技所展示的理财产品涉及第三方担保或保险,对于担保的效力及实现须由购买该等理财产品的客户发起或承担,甲方可提供必要的协助。

8.2甲方有权基于单方独立判断,在认为可能发生危害交易安全等情形时,不经通知而先行暂停、中断或终止向乙方认证用户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服务,且无需对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前述情形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认为乙方认证用户提供的资料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或完整性;甲方发现异常交易或有疑义或有违法之虞时;甲方认为乙方认证用户的账户涉嫌洗钱、被冒用或其他金客科技认为有风险之情形;本协议(含各种制度)变更时,乙方明示并通知甲方不愿接受新的《软件使用协议》、《金客科技用户使用协议》协议的;乙方认证用户的账户已连续三年内未实际使用;乙方认证用户已从甲方合作伙伴处离职;乙方已与甲方解除本协议;其他甲方认为应当终止服务的情况。

8.3发生第7.2款所列情形时,甲方没有义务为乙方保留或向乙方披露乙方账户中的任何信息。

8.4乙方同意,乙方与甲方的合同关系终止后,甲方仍享有下列权利:

(1)继续保存乙方的用户信息及乙方使用金客科技平台服务期间的所有信息。

(2)乙方在使用金客科技平台服务期间存在违法行为或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行为的,甲方仍可依据本协议向乙方主张权利。

8.5甲方中止或终止向乙方提供金客科技平台服务后,对于乙方在服务中止或终止之前的行为依下列原则处理,乙方应独自处理并完全承担进行以下处理所产生的任何争议、损失或增加的任何费用,并应确保甲方免于因此产生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费用:

(1)乙方在服务中止或终止之前已经上传至金客科技的理财信息尚未交易的,甲方有权在中止或终止服务的同时删除此项理财信息的相关信息;

(2)乙方发布了理财信息但尚未实际认购的,甲方有权删除该项信息;

(3)乙方发布了理财信息但尚未实际认购的但已存在实际认购的,甲方可以不删除该项交易,但甲方有权在中止或终止服务的同时将相关情形通知认购人,并有权与乙方协商处理相应的理财信息。

第9条如乙方在金客科技浏览的理财产品的信息为相应的第三方机构、金融机构提供,甲方会在合理情况下保证对信息进行更新,乙方在为客户提供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除非由金客科技直接造成,否则均由相应的第三方机构、金融机构负责解决或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确系金客科技直接造成的,甲方承担的责任范围不超过伍万元。

第10条若乙方所提供的信息有任何错误、不实或不完整,甲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向乙方提供金客科技全部或部分服务。由上述原因导致服务无法正常提供,并由此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11条乙方应妥善保管注册的用户名称、密码等信息以及乙方的其他信息,所有使用该信息发生的行为以及使用金客科技的行为均视为乙方作出,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以其账户密码等账户信息被盗用或其他理由否认其所进行的抢单及信息输入或不履行相关义务。因乙方保管、设置、使用不当等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对账号以及密码认证通过后不对任何有关操作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乙方同意:如发现任何人未经授权使用乙方的账号行为,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不能也不会对因乙方未能遵守本款规定而发生的任何损失负责。乙方理解甲方对乙方的请求采取行动需要合理时间,甲方对在采取行动前已经产生的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任何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11.1由于金客科技系统停机维护期间、电信运营商提供的通信线路等原因造成的以及由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不能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延迟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不可抗力”是指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甲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

第12条乙方同意如违反本协议

12.1产生对甲方或第三方任何法律后果的,乙方应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的法律责任,并确保甲方免于因此产生任何损失或增加费用。

12.2经国家行政或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乙方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或甲方根据自身的判断,认为乙方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涉嫌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条款的,则甲方有权在金客科技平台上公示乙方的违法或侵权行为。

12.3基于维护金客科技交易秩序及安全的需要,甲方有权关闭乙方所发布的信息。

12.4基于维护金客科技秩序及安全的需要,对于乙方在金客科技平台上发布的涉嫌违法、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信息,甲方有权不经通知乙方即予以删除,且按照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12.5对于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承诺,或乙方在金客科技平台上实施的行为,包括乙方为在金客科技平台上实施但已经对金客科技平台及其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认定乙方行为的性质及是否构成对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违反,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终止向乙方提供服务,且无须征得乙方的同意或提前通知予乙方。乙方应自行保存与乙方行为有关的全部证据,并应对无法提供充分和必要证据而承担的不利后果。

12.6如乙方涉嫌违反有关法律或者本协议之规定,使金客科技平台遭受任何损失,或受到任何第三方的索赔,或受到任何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和/或发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用。

第13条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均应共同信守,并充分履行本协议项下各自义务,一方出现违约,均应向其他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4条双方均应对本协议内容及所涉具体合作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未经其他双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协议的任何事项向除本协议签署方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4.1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14.2该等资料和文件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14.3向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第15条通知

15.1双方之间的一切通知均可由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等方式传送,传真与电子邮件可作为辅助送达方式。

15.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日为有效送达;

(2)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出的通知,在电子信息反馈为送达后第1个工作日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3日为有效送达;

(4)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第5日为有效送达。

15.3双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其有效的通讯地址。

第16条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第17条本协议及其修订的有效性、履行与本协议及其修订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国法律。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第18条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后生效,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如双方未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的,本协议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

第19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